新闻中心
停车管理
关于对城区部分道路实行停车收费管理的通告
停车管理 2017-10-26 18:58

关于对城区部分道路实行停车收费管理的通告

 

   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,切实缓解城区公共停车泊位供需矛盾,引导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文明有序停车,最大限度地保障城区道路交通安全、畅通、有序,本着“畅通为民、有偿使用”的原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(计价格[2000]93号)等规定,经报请县政府同意,拟对城区部分道路实行停车收费管理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   一、实施时间

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。

二、实施范围

(一)城区河滨大道、南宫路、神田路、建设路、兴隆街公共停车泊位。

(二)肖家坝停车泊位待后将逐步实行停车收费。

三、收费主体

收费单位将通过对外公开招标的方式予以确定。

四、收费标准

上述路段公共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为2元/小时/车位;超过1小时以上的,按1元/小时/车位计费。

五、收费时段

实行24小时收费制,分两个时段收费。即:每天早上7时至晚上22时依照上述收费标准按时计费,每天晚上22时至次日早上7时全时段统一收费2元。(夜间车辆停放安全由车主自负)

六、责任单位及职责

(一)县“双创”办负责停车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。

(二)县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对城区道路(人行道)违法摆摊设点、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巡查监管和及时查处。

(三)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勘划公共停车泊位,依法查处各类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;并负责对停车收费的单位进行监管。

七、其他事项

(一)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(含武警车辆)、警车、消防车、救灾抢险车,环卫清运车、救护车、市政工程抢修车等公务车辆临时停放的,免缴停车费。

(二)对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或无故拒付停车费用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